制售假货常见模式及分析
2015-05-26 17:03 | 来源:未知 | 作者:Agnes

通常制售假货的行为包括商标侵权(包括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和制售伪劣产品中的一种或几种,其行为贯穿生产、销售、进出口等各个环节,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其中比较有特点的制售假货行为有如下几种:

1、影子公司(shadow company):

所谓影子公司,是指侵权人将与他人非常近似的商标或商号名称注册公司后,不当地冒充有关商标或商号持有人的代表,在注册地以外的地方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由于在香港公司注册采取的是备案制,注册程序简单、费用低廉且靠近大陆,实践中以注册在香港的影子公司最为常见。在香港这类影子公司常见的特点包括:1)合法注册;2)股东或董事通常为一人,来自大陆;3)通常没有实际的营业地址,只有一个秘书服务公司地址;4)在香港没有资产;5)公司名称与他人的商标或商号相同或类似。

在注册影子公司的同时,侵权人在大陆地区还拥有经营实体与之相配合。常见的行为包括:1)商标许可,以影子公司的名义,授权大陆经营实体生产假货;2)授权贴牌加工(Endorse OEM manufacturing),将国内经营实体作为供应商来制假,该情况下侵权人也可能注册多家影子公司涉及多个权利人的商标或商号,侵权人会宣称自己同时为若干家公司的供应商;3)给人以跨国集团的错觉(Create false impression of association),譬如影子公司的名称为某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宣称国内经营实体为影子公司投资或者合资,打着跨国集团的旗号;4)授权特许经营(Set up franchise business),常见为销售环节的特许,如在产品手册、包装上标注影子公司特许国内经营实体批发、零售某某产品等。

由于影子公司往往被包装成国际集团,更容易在公众当中造成混淆;加之该影子公司在境外合法注册,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给中国执法部门的执法行动造成干扰,尤其是国内执法部门无法直接将该影子公司注销或者责令其改名。

关于影子公司的救济,依据香港现行法律法规,有两种途径处理:一是行政程序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HKCR)投诉,另一个是通过司法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投诉,主要有两种情况:1)以影子公司与他人在先注册公司的名称相同或“过分相似”(too like)为理由,要求其更改名称;如果投诉成立,注册处处长可以在该公司注册日期起计12个月内指示该公司更改其名称,如被告公司不遵从指示,处长可以把其名称更改为其公司注册编号。该办法好处是处理周期短、维权成本低、投诉成功率较高;缺点是注册处处长的决定需要自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因此需要对这类公司注册进行持续和经常的监控。2)如果注册处处长认为公司所注册的名称,在显示公司活动性质方面具有的误导性,很有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损害,可指示该公司更改名称。该途径没有时间限制,但实践中,“在显示公司活动性质方面具有的误导性”的标准比较难以达到,因此成功率不高。司法程序,可通过两种诉讼主张来要求法庭颁令指示有关公司更改名称:1)商誉假冒,即从他人的商誉中不当地获益;2)商标侵权,要求商标在香港注册。

2、将他人商标(包括企业名称)注册为商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标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应当遵循在先权利优先、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由不同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前者为商标局,后者为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且在各自的注册登记程序上并不必然审查此类在先权利冲突,这是造成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根本原因。

实践中,常见侵权人擅自将他人的知名字号或商标作为自己的字号申请登记企业名称,并进行相同行业的竞争。认定注册企业名称是否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1)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时间先后;2)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发生误认;3)两者谁的知名度更高;4) 注册企业名称是否存在恶意。尤其是最后一点,除了注册企业名称之外,侵权人往往还会以多种方式进行市场推广,而这往往可以成为侵权人具备恶意的佐证。譬如:

1)企业名称使用不当:或对企业名称简化使用,省略行政区划;或突出、放大企业字号,故意造成市场混淆;

2)同时兼有抢注并使用权利人近似商标/域名的行为,并用于商业活动;

3)拷贝、盗链权利人网站,在侵权人的网站上进行虚假描述或宣传;

4)抄袭权利人产品型号、产品外观,或者使用类似包装、装潢等。

上述行为视具体情况可构成商标侵权和/或不正当竞争,处理的途径包括工商投诉和民事诉讼。一般而言,在处理直接和明显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时,通过工商投诉的途径用时短、维权成本低。但此类行为涉及到商标和注册企业名称冲突,案件相对复杂,涉及自由裁量的因素较多;而同时工商系统相关的法规、规章等操作性指导较少,因此工商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较为慎重。此外,工商局的裁定不是终局裁定,还有可能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一般此类案件中,要求侵权人停止使用其已经获得注册的企业名称将会严重地影响其商业利益。因此,侵权人很有可能采用各种手段,譬如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反制措施。

3、假冒授权代理商:

这类情况中,侵权人一般在经营和宣传中自称为某某品牌授权代理商,有时还会伪造授权书。对于这类制售假货行为,除了通常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以外,伪造授权书还有可能涉及刑法规定的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此外,权利人也应在企业内部加强对代理商的规范化管理譬如:1)制作规范化的委托书或者授权牌匾;2)可以在权利人网站上对授权代理商清单进行定期更新,以备客户查询。

4、虚构公司,网站售假: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上售假日益泛滥。典型的如建一个网站(通常域名与权利人的商标非常相似),虚构一家公司,该公司的名称往往与权利人的公司名称或商标相同,侵权人利用该网站打着正品的名义进行销售。这类网站或往往不留真实地址,全部通过电话、网络联系业务,由物流公司送货,隐蔽性较强。如何通过各种线索,找到真正的运营主体是这类打假的关键。初步调查可以考虑域名注册人信息、网站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备案(ICP)以及该售假网站的一些联系方式,如电话、传真、邮箱等线索;后续可以通过联系对方购买假货的合同章、发票等信息来做进一步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