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调查可以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2015-05-22 14:59 | 来源:未知 | 作者:Agnes

中国律师从事房地产按揭业务被诉第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备受业界关注。2006年7月10 日,森豪公寓骗贷案中的律师孔卫东、战军坐上被告席。法学博士、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许兰亭担纲孔卫东的辩护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当家人李大进入席旁听。

  检方认为,两名律师被控在森豪公寓骗贷案中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向银行出具161份内容失实的法律意见书,造成银行损失6.6亿余元。为此,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就5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

  焦点之一

  按揭律师是否有调查权力

  “银行的委托属于格式合同,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银行拿同一份合同和我们不同的律师事务所签,我们不能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修改,对律师是不公平的。”孔卫东甚感委屈地为自己辩护道,“委托有很多地方我是做不到的,比如律师没有做调查的权力,但我不能提出异议。”

  “并没有人胁迫你签,你知道有问题为什么还要签?”公诉人马上反问。

  孔卫东沉默了。

  “律师作为法律界人士,有专业的知识。如果发现委托协议存在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对于那些自己能力范围达不到的委托,本来就不应该接受。”公诉人又进一步追加理由。

  孔卫东先是沉默了片刻,之后无奈地说:“银行业务科的科长程琳当时只对我说‘先试试看’,‘有问题再说’,但是后来也没有再提过。”而在其后进行的法律服务中,他们并没有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孔卫东在法庭上不断地强调,由于律师没有调查权力,他只进行了书面审阅,而非实质性审查。

  焦点之二

  只管书面上的“真实性”?

  银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中明确规定,律师要对借款人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但是真实性的标准是什么?怎样保证真实性?银行和律师都不清楚。

  孔卫东认为,他的职责就是看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申请表上的姓名一致不一致;有没有首付款发票;收入证明单位的公章与复印件营业执照的公章是否一样。这些工作是银行要求的,他都做到了。至于接下来怎么做,银行没有规定,他也不知道。

  对公诉人提出的“你去实地调查过借款人资料的真实性吗?”的问题,“银行没有相关规定,我认为我的工作已经做完了,我只负责形式上的审查。”孔卫东回答。

  “律师只是收取服务费,并没有收调查费用。如果实地调查,这部分支出谁付给我?况且律师的调查能力有限,我也没有权利去调查别人。”孔卫东陈述自己的理由。

  孔卫东的代理律师许兰亭也认为,银行没有相关规定要求律师实地调查,也没有这部分费用的支出,让律师自己调查是不现实的。就银行的规定,律师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调查是私家侦探做的事情。

  焦点之三

  面签的可信度

  为了保证贷款发放的安全性,银行规定借款人必须本人当着信贷员和委托律师的面签署相关的文件。律师在面签的过程中也应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询问,进一步保障真实性。

  “面签的时候都有律师在场”,孔卫东和战军相当坚定地说,“我们没有时间的时候,也会安排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去。”

  法庭质证与孔、战两人的表述大相径庭。公诉人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证明50%的情况下,面签时没有银行工作人员和律师在场。

  证人张洁提供的证言称:“面签的时候我没有看到律师,也没有人告诉我谁是律师,更没有律师跟我谈话。”

  证人孙建军是一位享受社区低保的残疾人,月收入不足1000元。他曾经为了帮朋友的忙,以虚假购房人的身份签订了借款文件。孙建军也表示自己不知道谁是律师,也没有被询问过。

  面签过程中还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律师与借款人谈话,以谈话笔录为证。这个环节本应是律师解答借款人的问题,为借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个重要环节。

  “我设计了一份谈话笔录的表格,借款人自己阅读并且在上面划钩,”孔卫东对自己的设计很是得意:“问题都很简单,他们自己应该看得懂,不需要我解答。”

  公诉人对孔卫东的做法提出了异议:“交谈是基本的交流手段,能够了解借款人的素质,没有言语交流是不能发现问题的。”

  “我只负责解答借款人的问题,”孔卫东坦言,“如果借款人没有问,我自然也不会同他交流。”

  焦点之四

  法律意见书的效力

  律师的最终工作体现,是向银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的效力,律师自身并没有充分的估量。

  公诉人指出,作为中介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其出具的意见有专业效力,对银行的放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对此,被告孔卫东和战军都表示强烈的反对:“我们只出具意见,放不放款还是由银行决定。”

  两人的辩护律师也认为,法律意见书仅仅作为银行放款的一个参考,律师并没有权利决定是否放款。银行业可以不采纳律师的意见,但是银行方面一直也没有对律师的工作提出过异议。那就证明律师的工作没有问题,银行在贷款发放的过程中才起决定作用。

  焦点之五

  损失怎样确定

  经过检察机关的认定,孔卫东出具失实的法律意见书155份,造成银行损失5.2亿余元。战军出具失实的法律意见书6份,造成银行损失1400万余元。两人共计造成银行损失6.6亿余元。

  公诉人指出,经有关专业评估部门的评估,森豪项目加上其负债,实际损失已经达近10亿元。如此巨大的损失能否挽回还是未知数。目前森豪公寓项目已以2亿多元的价格转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的损失是毫无疑问的。

  孔卫东和战军都明确表示对损失的认定存在异议,而且认为银行的损失“不应该算在自己头上”。

  “银行从来没有提出过律师在工作当中有什么问题,律师就银行的规定已经尽职完成了自己的工作。”战军的辩护律师强调:“至于银行损失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而是因为开发商发生了问题不再还款。将银行的损失强加在律师身上,是极为不公平的。”

  公诉人

  为银行防范风险支招

  庭审后,记者采访了担任此次庭审的公诉人季红海。对于森豪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季红海认为由于处于银行贷款业务初期,各方面都没有值得借鉴的经验,所以导致很多工作不完善。

  季红海介绍,消费者无权选择律师的状况是不合理的,应尽快改变。目前,广东省的一些银行在取消房贷险的同时,还向申请住房贷款的客户免收律师费,这样的做法应该在全国推广开来。

  银行想通过律师来防范风险的做法是无可非议的,但不应该强制收取借款人的律师服务费,现在有些银行不再委托律师事务所,而是在内部成立了法律部,专门负责审核借款人的资信状况。

  对于验证借款人的收入证明情况,季红海认为要求借款人出具税后证明最有效,只要知道借款人交了多少所得税,简单计算一下,就知道借款人真实的月收入是多少了。

  专 家

  如此从业会被淡出

  长期关注律师业发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谊认为,此案更多地暴露出律师办理按揭业务中的不正当关系。

  从森豪公寓骗贷案涉案律师孔卫东的陈述中可以看到,首先是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与两家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协议,协议中要求律师对借款人的情况进行初审。即银行要求委托律师要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出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此服务,银行是不付任何费用的,而是强制买房人付费,这是不符合律师收费规则的。

  其次,律师要将买房人按照贷款额的3‰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的15%作为回扣返还给银行。孔卫东认为“这是行业惯例,别人也都这么做。”给回扣本身就是违法的,况且这种行为导致了律师在银行的保护伞下垄断从业的不正当状况,这是出问题的关键。

  再次,目前的状况下,由买房人付律师服务费的同时,得不到律师实质性的帮助,因为律师的利益是和银行、开发商捆绑在一起的。这样继续下去,律师参与办理按揭的业务会逐渐枯竭,最后被淡出。

  陈谊介绍,律师参与办理按揭手续是来自于港台和国外的先进经验。在国外,买房人办理银行按揭的一切手续都可以委托给律师完成,律师是由买房人自主委托的,而律师的服务相当深入、全面,购房者既不用跑路也不再麻烦。这样律师实际上不仅起到了法律咨询和公证的作用,而且是手续的代办人。陈谊建议律师应该往这样的服务方向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