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欠的合法与非法
2016-05-10 17:39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债务清欠,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实现债务清欠,实现债务清欠,是保障经济秩序、实现债务清欠,是社会秩序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讨债人,即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不能正确地认识这一原则,以为债权、债权人受法律保护,债权人的行为就会受到法律保护,是许多人不知不觉中从债权人变成债务人甚至成为铁窗囚犯的重要原因。据报载,近几年来,有些人为了索债,置法律于不顾,以扣押车辆作为处理实现债务清欠“有效” 手段,随便扣车的现象比较严重。据统计,债务清欠时扣车,实现债务清欠时扣押的车辆有各种汽车。“扣车实现债务清欠”是一种典型的“非法实现债务清欠”。其违法性主要表现在非法采用强制手段剥夺对方对车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妨碍对方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实施侵权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于扣车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违法实现债务清欠有多种多样的形式。为了追索(实现债务清欠)债务、债权人(或委托代理人)私自扣人、扣钱、扣物、扣货是非法行为,行骗行抢,行贿受贿、打人伤人、暴力胁迫、毁人财物也是非法行为,非法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身体健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名誉、肖像权、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等以及侵害第三者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容许的,当事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非法实现债务清欠是实现债务清欠的第一大忌。

  委托律师通过非诉讼调解实现债务清欠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允许有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将争议交由第三者裁决或公断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制度中,也有允许不定的和特定的“第三者”调整、裁决争议的规定,包括允许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债务清欠“非诉讼调整”。非诉讼调整是居中调解,律师可以是当事人一方委托,也可以是双方委托,律师不借助法律程序,充当中介人角色,在查明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履行义务能力的基础上,依据事实与法律,促成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最终使纠纷得以解决。委托律师代理、庭外调解,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解决各种争议、纠纷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尚处在初始阶段。由于律师熟悉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因而委托律师居间调解委托律师通过非诉讼调解实现债务清欠,特别是疑难债务方面有着突出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