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概念)
2015-06-11 16:08 | 来源:未知 | 作者:小萍

  一、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等其他知识产权。

  2.作品: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3.邻接权: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关的、类似的权利,通常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在传播作品的活动方面因劳动和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4.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5.商标权: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6.著作权: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

  7.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又称为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8.专利优先权: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9.职务作品:是作为雇员的公民为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10.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二、简答题

  1知识产权的特征

  1.权利客体是一种无体财产。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识、信息等抽象物。即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2.权利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

  3.权利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有效期限,无法永远存续。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相关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护客体,而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自由使用。

  4.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知识产权法既是制度文明的典范,也是激发创造力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加速器。

  2授予专利权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消极条件:一、违背法律、社会公共秩序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不授予专利,

  (一)违反国家法律;(二)与公秩良俗相抵触;(三)发明创造本身虽然不违背法律,也无害于公共秩序,但从该发明的构成或效果看,如果将其公诸于世,任何人都可看出它可用于某种非正常领域,且可能对社会构成较大危害。

  二、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

  1、发现只是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并非创造,所以它不是发明;

  2、不具有可操作性;

  3、垄断科学发现是违背专利法促进技术进步的宗旨的。

  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

  智力活动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没有利用自然规律,自然也就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故不能被授予专利。

  四、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

  1、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本身没有利用自然规律;

  2、疾病诊断和治疗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过程,存在着众多不确定因素的对象要采用专利法来保护操作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3、存在着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4、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直接与民众的健康相关

  积极条件: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第一,专利权用尽。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二,先用权人的实施。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

  第三,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我国领陆、领水或领空,为运输工具其自身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的许可,不构成专利侵权。

  第四,为科学研究而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4商标构成的条件:

  1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在我国能够作为商标之构成要素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意组合。国外允许的声音商标和气味商标在我国均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可视性)

  2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作为商标的标志必须能够将此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区别开来。欠缺显著性特征的标志可以使用,但不能注册。(显著性)

  3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非冲突性)

  ①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③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5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等内容。 (一)专有使用权,(二)禁止权,(三)许可权,(四)转让权。

  6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11、翻译权 12、其他著作财产权

  7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法律保护方面有何不同

  1注册商标是指经使用商标人按照法定手续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经过审核后准予核准注册的商标。而未注册商标,是未经过商标注册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

  2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关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而言,体现了两个特点:1) 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有两种,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两种。2) 两种未注册商标的权利内容不同。予以未注册驰名商标以专有使用权,而对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仅赋予其优先注册权。

  3、普通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8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有效期10年,每年不缴费。每次期满前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有效期也是10年。

  三、论述:

  1.《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中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有哪些?

  答:《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简称,缔结于1883年。其在知识产权方面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即签约国的国民,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可享受该被申请国的国民待遇。

  2、优先权原则。即在一个成员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注册的正式申请的人,在其正式提出申请之后的特定期限内,再向公约其他成员国提出内容相同的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3、专利商标权的独立保护原则。其内容包括:第一,商标专利权的获得在不同的成员国相互独立;第二,权力的消灭独立;第三,全力保护的实体内容相互独立;第四,专利商标权保护的范围也相互独立。

  《伯尔尼公约》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简称,缔结于1886年9月,1887年12月5日生效,是世界上最早的,也是成员最多的国际著作权公约。其基本原则有:

  1、国民待遇原则。即作者就其完成创作的作品享有权利,在七运国以外的其他缔约国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

  2、自动保护原则。公约约定,作者依国民待遇原则在其他同盟成员国享有和行使就作品的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3、独立保护原则。指作者在同盟成员国享受和行使著作权,独立于其在起源国享寿和行使的著作权。

  4、最低保护原则。公约强调,作者依本公约特别规定应当获得的权利不得受到任何损害,即依本公约受保护的作者,在出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成员国,除享受国民待遇以外,还享受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5、互惠原则。《伯尔尼公约》对非本同盟成员国的作者,其作品首次发表于同盟国的,享有本条项下规定的就其发表于同盟成员国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国民待遇。

  6、追续权。对于追续权,只能在相互给于追续权立法保护的国家主张这种权利,而国内立法不保护追续权的成员国将不受此限。

  2如何区分抄袭和合理使用他人作品

  在判定抄袭行为侵害的过程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判定:1. 看动机和过程有无抄袭的目的。2. 看作品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改动的程度。3. 看作品与原创作品有无抄袭的时间和环境。4. 看作品引用原创作品的整体比例是否合理。

  合理使用的定义与构成要件:“合理使用”的定义,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实践中,“合理使用”的认定主要由以下四要件构成:

  (1)使用的作品需为已经发表的作品。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2)使用的目的限制在非营利性领域,如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4)使用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

  “抄袭”界定为: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以自己的名义公开发表并且未注明出处的行为。如果引用后形成的新作品具有不同于引用作品的新论点、新方法、新思想,那么就应该可以认定新作品具有独创性,其引用内容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如果新作品的表达的思想内涵其实就是引用作品的思想或论点内核,那么就应当认定抄袭成立。

  3.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方式的选择需注意哪些问题?

  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从广义上讲是在授予专利权之前,让公众知晓该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可通过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

  按照公开发明专利申请的主体不同,可将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方式分为自行公开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两类。自行公开指专利申请人采用出版物方式,由其本人主动向社会公开(通常以发表论文方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是指该部门将发明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以及有关的著录项目全文出版发行。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而言,公开方式可分为法定公开和提前公开。法定公开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予以公布;提前公开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专利申请。

  申请人自行公开专利申请后,从自行公开日到法定公开日这段时间所受的损失法律不予保护,因此应尽量避免自行公开。从社会角度考虑,提前公开发明专利申请是十分有利的,这样做可以让社会及时了解技术的最新发展动态,避免重复投资,节省社会财富,加快和促进技术进步。从申请人角度考虑,提前公开发明专利申请既有利又有弊。

  其“利”体现在:一是可以缩短审批时间,早日获得专利权,因为根据专利法规定,只有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才能进入实审程序;二是可以获得更长的临时保护期,从而避免了可能的损失;三是可以避免竞争对手就相同或类似申请在国内外获得专利权。

  提前公开发明专利申请对申请人之“弊”体现在:一是提前公开虽可早日获得临时性保护,但在获得专利权之前,不能获得充分的、有效的法律保护。即专利权人请求处理或诉讼的标的是支付适当的费用,而不是侵权之诉,因为在授权之前的实施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二是专利申请技术一旦公开,就成为现有技术,申请人丧失了主动撤回专利申请的机会;三是提前公开使竞争对手了解专利申请技术的时间提前,更早地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不利于专利申请人的竞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