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借款用途审查
2015-07-21 21:04 | 来源:未知 | 作者:小萍

  借款用途既是借款人能否通过贷款审批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贷款人管控风险至关重要的一环。借款人如果把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或是投资到风险很高的项目中,其资金极有可能难以收回,其风险不言而喻。我们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对借款用途进行审查:

  (1)合法性审查

  借款的用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可能收到法律的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因此对于借款人为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或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内容能够(如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的,出借人应当坚决予以拒绝。

  (2)合理性审查

  借款用途一般可分为消费和投资两大方面。对于用于消费的贷款,侧重考虑其消费内容与其资产、收入是否想适应,若借款人用于消费的款项大幅超过其经济承受能力则为不合理,出借人应当慎重考虑是否借款。对于投资贷款,所谓的合理性是指借款人投资方向或经营项目在收回资金上所具有的风险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这并不是说借款人一定是投资专家或必须具有丰富的市场经验,而是根据一般的市场规律和投资经验即可判断借款人的投资项目和经营方案是否可行,如近期钢贸市场出现了系统性的融资黑洞,若盲目为钢贸企业借款十有八九会血本无归。

  (3)真实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都偏向于形式审查,很多时候贷款人为通过审查,顺利拿到贷款,会编造一个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借款用途,虚拟一个看起来行之有效的经营方案。这时候就需要对借款用途作真实性审查,这就是实质审查。根据《合同法》第199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企业的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本结构等信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或需求和用途之间的逻辑和推理性的联系,并综合申请借款金额、购销合同、行业状况等因素分析、核对。在这个阶段,贷款人除了审查合同、经营方案、财务报表等材料外,还可以采用跟踪调查、明察暗访、市场调研等方法来予以进一步的核实。

  除以上三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借款用途应当作为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加写进借贷合同中去,既是为贷后监督提供参考依据,也是为之后的风险掌控订好基础。《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贷款人在贷后监督中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对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借款人虚构借款用途或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追究恶意借款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