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设纪念馆“祭奠”活人 肇事者与平台都要担责
2022-11-23 09:45 | 来源:未知 | 作者:bj责任编辑
自己还好好活着,网络平台上却被人建了个纪念馆“祭奠”——日前,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便公布了这样一起令人气愤的案例。某天,女孩璐璐(化名)的朋友偶然间发现,某网络祭祀平台内设有“厦门美丽女孩璐璐纪念馆”,网页上详细记载了朋友的个人信息,包括出生日期、籍贯、“悼词”等,还发布了10张朋友的生活照。璐璐得知这件事后十分气愤,遂发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网络祭奠平台应对用户设立纪念馆进行严格审核,但平台并未严格审查璐璐的信息、未严格落实注册用户实名认证,导致实际侵权人难以认定,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11月21日 澎湃新闻)
就这起纠纷而言,首先要明确的,就是在网上设纪念馆“祭奠”活人的行为有没有构成侵权。对于这种做法,有的人或许会感到很好玩,但换位思考,恐怕没有多少人愿意成为那个被“祭奠”、被捉弄的大活人。尽管“祭奠”不同于诽谤或辱骂,但这种行为依然属于公然败坏他人名誉,造成了被害人尊严贬损,与故意侮辱诽谤他人的侵权行为并无多少区别。
除了侵犯名誉权,这种行为还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对当事人而言,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权,是法律赋予她的正当权利。考虑到“始作俑者”已经无处寻觅,由网络平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不奇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与民法典的规定,网络平台不能以“仅提供平台服务”为挡箭牌,还应尽到审查和监管义务。对于涉事网络祭祀平台,对被纪念人的关键性信息,特别是对设立者与被纪念人的身份关系,以及被纪念人的死亡信息,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令人遗憾的是,该平台在这一点上毫无作为,导致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对他人人格权益造成了侵害。有过错就有责任,有责任就应担当,该平台被判侵权,也是理所当然。
在法律意义上,有权利就要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形同虚设。根据法律规定,当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在这起事件中,当事人璐璐虽然找不到“躲在阴暗角落”的侵权人,但法院要求网络平台给予的经济赔偿,既是对受害者的弥补,也是一次不无意义的教育警醒,有利于网络平台牢记法律职责,肩负起安全监管审核的义务。
当然,对于尚未落网的“侵权者”,虽然暂时逃脱赔偿之判,但只要被发现,必然逃脱不了干系。既然连带的网络平台都赔偿了,那么实际的“祭奠人”更有必要赔偿。我们看到,这次涉案的网络纪念馆建立于2016年1月,6年来访问量达4.3万余人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普通恶行被成倍放大,较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后果更加严重,性质更加恶劣。根据“两高”有关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即达到了涉嫌违法犯罪的程度。有关部门有必要介入,根据“蛛丝马迹”,及早锁定幕后“黑手”,给受害者一个说法,才能让网络世界更加干净、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