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婚外情证据是法院可采纳的
2015-05-27 15:57 | 来源:未知 | 作者:小萍

  妻子和丈夫已经分居两年,有两个孩子是妻子在带。现在丈夫要和自己离婚,经妻子查证得知丈夫的酒店出入记录,发现确实有和其他女人的登记。但丈夫不承认。妻子刻录复制了丈夫的电话卡,找到了几个异常通话的电话号码,请问这个可以作为证据吗?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她在离婚的时候除了已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外还能要求其他赔偿吗?

  案例中异常通话的电话号码无法证明你的丈夫有婚外情,还需要寻找其他的证据,如果有证据证明你的丈夫有婚外情,那么在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也限于几种情况,不包括上述遇到的情况。那么法院可采纳的婚外情证据有哪些?

  婚姻调查经过数例婚姻案例总结认为现在法院可采纳的证据如下几点:

  1、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婚姻调查专家认为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4、是双方来往的书信、信息、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资料、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法律条文:据婚姻调查发现现在新《婚姻法》第46条:如果因为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