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现养了17年的女儿非亲生 起诉妻子获赔7万
2017-08-12 12:41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原标题:养了17年女儿非亲生 泗阳一男子告妻子获赔7万元)
家庭和睦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离婚纠纷案中不少是因为一方甚至双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而导致的。江苏泗阳一对夫妻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结婚,结婚17年后,丈夫发现他们的女儿竟然不是亲生的。近日,泗阳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诉讼案。
1996年8月,李某与方某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0月领取结婚证,并举行了结婚仪式。1998年8月,方某生下长女取名李一,2005年10月,长子李二出生。随着李一渐渐长大,有人议论说李一长相、性格等均与李某不像。李某与方某提及此事,方某总是回避。经过长时间的思想斗争,李某决定做个亲子鉴定。
2014年2月,李某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李某与李一不是亲子关系。李某感觉自己受到欺骗,与方某的感情也自此破裂,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2014年10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
“李某与方某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李二随李某共同生活,方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李二独立生活时止;李一随方某共同生活,由方某独自抚养。”法院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子女的费用应由父母承担。李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李一进行了抚养,但李某既非李一生父,也非养父或继父,李某对李一没有法定抚养义务。李某对李一的实际抚养,减轻了法定义务人应承担的抚养费用。因李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具体抚养费数额,结合本地生活消费情况等,泗阳法院酌定方某返还李某对李一的抚养费5万元。方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生育李一,其主观上存在过错。该行为客观上确给李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故确定方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