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女生遇害案 杀人男生被判无期
2017-06-29 11:08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2016年5月19日,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内,16岁高中生小姚在教室内被同学王某某杀害。此事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昨天,该案于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故一审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作案时未满18岁 逃离现场后自杀未成

6月2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某某故意杀人、强奸一案。被害人家属等到场旁听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21时许,在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东坨村满白路101号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教学楼六楼东侧办公室内,强行与被害人姚某某(女,殁年16岁)发生性关系,因害怕姚某某告发,遂扼压姚某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后逃离现场,自杀未成,于2016年5月20日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且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实施强奸犯罪、故意杀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但考虑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不如实供述强奸犯罪事实,其所犯强奸罪,不能认定自首,且性侵害未成年人,故对被告人王某某所犯强奸罪,酌予从重处罚。

一审数罪并罚 被判处无期徒刑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家属:宣判后被告态度冷漠

从去年案发至今,小姚的母亲李女士停掉了山东老家的工作和生意,开始了“一个人的战斗”。她奔波于全国各地找律师、找专家、搜集证据,为女儿的死讨一个说法。

6月26日一审宣判结束,李女士走出法院抑制不住眼泪。一个多月前小姚去世一周年的日子,她曾从老家赶到北京祭奠女儿。她告诉记者,现在每天仍然会做噩梦,“在梦里寻找我的孩子”。

李女士说,直到宣判,王某某的家人未向他们表示出任何诚意,“法官宣判后,被告态度冷漠,没有任何忏悔的意思”。

案情回顾

少女被男同学杀害 嫌疑人年仅17岁

2016年5月19日晚,北京市昌平区新东方外国语学校16岁的女生姚静(化名)在教室内被17岁的男同学王某某杀害。

案发次日,王某某向警方投案,并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拘留和批准逮捕。

该案在侦办期间,曾因案情重大、复杂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2016年12月28日,检方对王某某提起公诉,王某某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

2017年4月19日,北京市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庭审。文/本报记者 张帆

(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