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怂恿男友自杀 最高刑期是监禁20年
2017-06-17 21:57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原标题:发短信怂恿男友自杀 女子过失杀人罪成立)

  美国一名20岁女子因为发短信怂恿年轻男友自杀,16日被麻省一个法庭裁定过失杀人罪名成立,这个裁决可能成为新的法律依据。

短信怂恿男友自杀

  被告米歇尔-卡特(Michelle Carter)因男友康拉德罗伊三世(Conrad Roy III)自杀被控过失杀人。在法官莫尼兹宣读判决时,卡特在法庭上泣不成声。

  2014年7月13日在麻省费尔黑文的一个超市停车场,罗伊被发现一氧化碳中毒,死于自己的小型货车内。

  调查发现,卡特与罗伊有上千条短信交流,都是鼓励罗伊实践他的自杀计划。她曾在短信中说:“罗伊,你得这么做。”她写道:“你准备好了。你要做的是启动引擎,然后,你就快乐自由了。”她在另一条短讯中说:“你终会在天堂中快乐,没有痛苦。害怕是正常的,不要紧。我的意思是,你就要死了。”

  因罗伊还有动摇,她继续写道:“我想你要这么做。现在时候正好,你准备好了……那就做吧,宝贝。”她继续写道:“别再耽误了,别再等了。”

  法律专家指出,卡特容或怂恿罗伊自行结束自己的生命,但他们质疑这样定一个人过失杀人罪成是否稳妥。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谴责这样的判决违反宪法,这样的定罪超出刑法的局限,以及抵触言论自由。

  由于案发时卡特只有17岁,案件在青少年法庭审讯。法庭将于8月3日宣判,最高刑期是监禁20年。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什么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什么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二、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

  1、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

  2、二罪根本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后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

  司法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对划清二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