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导师聚餐后学生猝死 媒体:老师不能轻言“多喝”
2017-01-20 13:31 | 来源: | 作者:

  与导师聚餐后学生猝死,该反思什么

  高扬

  1月19日,凤凰网等多家网站转载了微信公号“深一度”的一篇文章,核心内容是:1月15日晚参加完导师组织的聚餐后,26岁的江苏大学硕士研究生史某倒在宿舍里,当晚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而在一个多月前,他刚被确定保送该校的博士生。对史某的死因,医生诊断为猝死。家属认为,史某之死肯定与饮酒有关。文中提供的当晚聚餐结账单显示,5桌师生一共喝了25瓶白酒。家属称史不喝白酒,而这次他喝下的白酒超过半斤。老师不但未制止学生饮酒,反而劝酒。一名参与聚餐的学生对家属称,饭局上“老师说‘要喝好,要喝多’”。1月17日,江苏大学通报中只字未提“喝酒”二字。

  春节马上就来了,而史某却再也回不了家了,这位即将攻读博士学位的高材生,还未来得及建功立业、还没来得及回报父母,却倒在了导师组织聚会的酒上,太可惜了。如果存在过错或义务,人人都应为此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即便是无比心疼的导师,抑或是多年相处的同窗好友,都不能除外。

  首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史应该知道自己的“量”。喝酒会引发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一同饮酒的老师和同学,是否知道史的酒量,是否有劝酒行为,则决定了是否需为史之死承担责任。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均规定,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或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然劝的,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对于事后有损害后果发生的,劝酒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当时是否存在劝酒、何种劝酒情形,有待核实。其中一个问题有必要关注。作为被定下保送读博的在校生,在导师组织的聚餐上,史的心情,或许与一般的聚餐不同,通过“多喝”来表达对老师栽培的感激,通过“多喝”来回应同窗的祝贺,都可能让史选择“多喝”,这样一种无形的压力,在史与女友的微信里可以印证。

  笔者作此分析,无意增加聚餐者的法律责任,而是想提醒高校老师,大多数在校生,没有所谓酒场经验,也没有多少酒量,喝酒时并不会保护自己;而在学生角度上,和导师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研究生阶段后,不再是单纯的师生关系,还多了一层能提供一定收入的劳动关系(称导师为“老板”),甚至很多时候与导师的关系如何决定着学生的命运。这都提醒与学生聚餐时,老师不能轻言“多喝”。

  史某的逝去,是一个悲剧,而毕业季、开学季,还有很多学生可能会有类似史的心境和压力,当然,不只是师生聚餐,在任何一个聚餐喝酒的场合,不论对象,把握不好都可能发生这种悲剧。眼下,春节临近,亲朋好友相聚,都少不了喝酒。奉劝大家,酒点到为止,情绪的表达有多种方式,不要选择危险的那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