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女童命丧公交轮底,事发道上的6名违停车主也被告上法庭。
2016年5月16日下午,保姆汪某骑电瓶车接雇主8岁女儿放学,超越前方自行车时发生碰撞,导致后座女童向左侧跌落至道路中央。女童被公交车后轮轧上当场死亡。在之前的刑事诉讼中,保姆汪某、公交车司机顾某均获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7年1月5日,该案件的民事诉讼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庭上了解到,事发时马路一侧的非机动车道上停放着6辆小轿车,汪某只能骑着电瓶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这6名车主也被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次要责任。
死者父母:公交车司机应负八成责任
此次民事诉讼中,被告有保姆汪某、公交车司机顾某、自行车车主鲁某、违停车主6人和保险公司等20人。原告即死者父母共索赔133.084万元。
在责任比例划分方面,原告认为公交司机顾某的责任应认定为80%——事故发生路段为学校和居民区,限速30公里/小时,顾某时速为41公里/小时,超速30%,且其为超越电瓶车和自行车而跨过道路中央黄色单实线,在反向车道行驶,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
不过,公交车公司的保险公司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责任认定,认为应按照权威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责任分配。
其他被告中,保姆汪某的代理律师认为, 汪某在此次事故中没有重大过失,不应负有主要责任。“交通条例规定电瓶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保姆汪某用电瓶车载8岁的女童符合交通规定,同时该行为也得到了家长的认同。”
自行车车主鲁某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事发时我骑着自行车正常行驶,汪某骑电瓶车撞到我,为了躲避前方突然出现的行人,我的自行车失控,进而撞到了汪某的电瓶车,我也摔倒在地。”鲁某认为,自己对本次事故没有民事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愿意对受害人家属做出2万元以内的援助。
被告车主:同意承担次要责任,但孩子家长也应担责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是机动车辆在路边违规停车。事发时马路一侧的非机动车道上停放着6辆小轿车,保姆汪某骑着电瓶车只能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原告认为违法车主虽不具有刑事责任,但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应该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被告车主李某当时停在路边,等待孩子买点心回来。他认为马路边没有禁止停车的标志,可以临时停车。“马路上没有黄实线,要是有,交警会扣3分罚款200元,我们平时临时停在马路边从没被贴过罚单。我们就是躺着中枪!”
另一位被告车主顾某表示,事发后她特地去向交警咨询,交警表示由于附近停车位有限,为了方便接送孩子,上下学时间允许车辆临时停车,不贴罚单,其余时间禁止停车。“之前不清楚,现在才知道不能停车。”
顾某表示,事发地是学校和居民的聚集区,“平常接小孩的时候两边都停满,助动车都是往马路中间开,骑到机动车道上已经成为了习惯。”
在庭审中,车主李某和顾某对承担这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表示同意,但认为雇佣保姆骑助动车接送小孩的家属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顾某表示:“小女孩走了我感到惋惜,但是找一个保姆骑助动车带小孩是家长疏忽了,父母的防范意识弱。这次事情对我们来说是个教训,小孩要自己接送,最好不要骑车,能走路就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