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三万元以上即认定"数额巨大"
2016-12-20 16:02 | 来源: | 作者:

今天(12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依此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

为继续加强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严惩公然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的犯罪活动,《意见》规定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各种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的处理原则,如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数罪并罚。

记者获悉,《意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规定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厅长李睿懿解释称,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对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