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今年4月,黄某意外发现银行账户减少,数额高达6.7万余元。经公安机关调查,盗刷黄某银行卡的,是同村两名12岁、14岁的男孩。原来,一次偶然机会,男孩窥视到黄某手机银行卡密码,遂以借手机打游戏为名,多次进行网上消费。日前,隆安县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两名男孩的父母需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2月4日,12岁的鹏鹏到村里的小卖部买东西时碰到黄某,便向黄某借手机玩游戏,由于正好撞见黄某用手机汇款,鹏鹏就记住了银行卡密码。几天后,鹏鹏再次问黄某借手机,并通过黄某捆绑的银行卡,购买了200余个Q币,之后删除银行信息,再将手机归还。鹏鹏在第一次盗刷得逞后,将此事告诉朋友童童。14岁的童童叫鹏鹏帮忙一同购买Q币。
短短的两个月时间,两名男孩通过这种方式,盗刷黄某的银行卡116次,金额达6.7万余元。这些款项除1.8万元用于购物吃喝外,其余均用于充值Q币玩游戏。今年4月,黄某前往银行查账,赫然发现账户内余额减少,这才匆忙到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鹏鹏、童童承认了共同盗刷黄某银行卡的事实。事后,虽然民警追回赃款6900元,童童的父母赔偿1.7万元,但黄某仍损失4.4万余元。由于鹏鹏、童童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日前,黄某一纸诉状,将两名男孩的父母起诉至隆安县法院,索赔4.4万余元。法庭上,鹏鹏父母辩称,黄某未经他们允许,多次将手机交给鹏鹏玩游戏,且未保护好手机密码,对账户余额异样也未能及时发现,其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自行担责40%。
隆安县法院审理认为,在这一事件中,黄某对自己的财产损失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鹏鹏、童童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造成黄某财产的损害,应分别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根据充值到二人游戏账户及共同消费以及事后公安追缴、自愿退赔等情况,法院一审判决鹏鹏父母需承担37680.47元,童童父母需承担6374.26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梁静 (涉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