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24日电 (记者 余湛奕)24日上午,在中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后的第一个“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前夕,中国全国妇联在北京召开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交流座谈会,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宋秀岩出席会议并讲话。
据了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是中国法治建设、人权事业、妇女儿童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宋秀岩说,家庭暴力是人性之恶、家庭之痛,也是社会之患、文明之殇,不仅直接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而且破坏家庭和睦、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刚刚闭幕的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了家庭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性,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和政策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暴力等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宋秀岩要求,各级妇联组织立足职能、发挥优势,继续大力宣传反家庭暴力法,深入开展家庭文明建设,推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通过妇联信访窗口、“妇女之家”、12338维权服务热线、“女性之声”两微一端等阵地和载体,把投诉受理、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困难帮扶等服务送到需要帮助的妇女儿童和家庭身边,密切关注涉及家庭暴力的网络舆情和侵权事件,不断提高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实效。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救助管理站、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山东庙街道、广东省深圳市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和湖南省妇联的代表交流了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经验和做法,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进行了点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截至2016年9月1日,三中院辖区基层法院共发出9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朝阳区法院半年时间内即发出了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主体多为妻子对丈夫,裁定内容主要为禁止实施家庭暴力、责令迁出居所、禁止殴打、骚扰、跟踪、威胁等,并明确违反禁令时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给予罚款、拘留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双玉说,就家暴的认定问题,审判中长期沿用的是“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以伤害后果作为认定的前提,实践中更有以至少造成轻微伤为标准的情况。但反家庭暴力法扩大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将精神暴力包括在家暴之中,且不再强调伤害后果。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17个省区市出台了110份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配套政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司法解释,确定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独立诉由。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在及时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报警求助的同时,不断规范告诫流程;有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法律,对涉嫌犯罪的家暴行为依法及时提起公诉;民政、司法、教育、卫生部门及社会组织积极行动,提供庇护救助、法律援助、医疗救助、宣传培训、心理疏导、困难帮扶等服务。各级妇联组织通过讲座培训、录制专题节目、制作主题微电影、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了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掀起了反家庭暴力法宣传高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