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女方欲分手 男方起诉想要回2.3万彩礼获万余元
2016-11-25 08:04 | 来源: | 作者:
羊城晚报讯 记者吴国颂 通讯员钟毅瑜、何娟报道:自古以来,中国缔结婚姻就有男方向女方送彩礼的习俗。但是婚没结成,彩礼还能要回来吗?珠海男子李某因婚没结成,诉至法院请求女方周某返还礼金、首饰、购置衣物等费用共计23000元。近日,珠海斗门法院依法审理该宗婚约财产纠纷,判决周某返还李某彩礼10800元。
2015年9月22日,李某与周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几次见面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拍婚纱照、购置结婚用品、准备婚宴等事宜。10月7日,李某和家人到周某家中向周某父母送上16800元礼金。10月8日,两人在亲戚朋友见证下举办婚礼仪式,李某亲戚给周某送上金戒指等首饰表示祝福。婚礼后,李某曾多次催促周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周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迟,一个月也仅有几日在李某家生活。12月26日,周某提出要与李某分手,并返还李某7000元礼金。人财两空的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周某返还剩余的礼金、金戒指、购置衣物等费用共2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彩礼范围应限于剩余礼金9800元及原告亲戚赠予的两只金戒指,因原告未能举证其重量及价值,酌情确定由被告支付1000元补偿给原告。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周某向李某返还礼金及金戒指费用共计108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
对于如何判断是彩礼还是一般赠与,法官表示,彩礼的给付目的在于缔结婚姻关系,它以婚约为前提。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赠礼物,则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的,不能要求返还。本案中,订立婚约后至结婚前,李某主动给周某的购买衣物等费用不能认为是彩礼,而应理解为一般赠与行为,不能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