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首例保护荒漠草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被告苏尼特左旗生态保护局对穆瑞和采石场等九家企业非法采石采砂行为未依法履行草原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被告依法继续履行草原监管职责。
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苏尼特左旗穆瑞和采石场等九家采石采砂企业,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非法采石采砂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针对苏尼特左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0日向苏尼特左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草原监管职责。被告苏尼特左旗草原监督管理局以苏左草监字(2015)57号复函回复。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14日、5月31日采取不同形式督促其履行职责,但至提起诉讼前其仍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草原植被遭到破坏,一直未恢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苏尼特左旗草原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月28日更名为苏尼特左旗草原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隶属于苏尼特左旗生态保护局。
2016年6月30日,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以苏尼特左旗生态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苏尼特左旗生态保护局对该旗穆瑞和采石场等九家企业非法采石采砂行为未依法履行草原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苏尼特左旗生态保护局依法继续履行草原监督管理职责。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当日即立案受理。
庭审中,被告对公益诉讼人主张的事实无异议,自认存在履职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未严格履行职责的事实,也向法庭说明了不严格依法履职的客观原因,并向法庭提交了其督促穆瑞和等九家采石场制定的生态治理方案及整改承诺书等证据,并保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继续依法追缴未收缴罚款,根据复垦方案并借鉴专家鉴定意见,尽最大努力恢复受侵害草原植被。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对草原管理应当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本案中被告对管辖区域内企业占用草原从事采石采砂等作业活动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致多家企业在未经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未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情况下开工生产,并持续多年,造成了开采区域草原植被破坏至今未能修复的侵害结果。草原生态环境是社会公共利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被告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成立。被告在收到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后,采取一定的行政措施进行补救,虽有效防止了草原植被破坏的持续扩大,但履职未到位,且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勘查规划院出具的现场勘查评估报告,目前被开采区域植被已遭到破坏,植被恢复将是一个长期过程,被告继续履职将会更有效规范企业合法开采,保障采区植被有效恢复,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因此,法院认为,公益诉讼人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苏尼特左旗生态保护局对该旗穆瑞和采石场等九家企业非法采石采砂行为未依法履行草原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草原监督管理职责的理由成立,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