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私家侦探 侦查与侦察不能混同使用
2016-10-05 07:56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在我们的报刊、文件中,经常会看到“侦查”与“侦察”两个词。但是,二者究竟是什么关系?在公安业务上应如何应用?同志们的理解却不尽一致。有的认为,“侦查”是公安、检察机关为确定犯罪事实和犯罪人而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而“侦察”则是指军事上为了查明敌情及其他有关作战的情况而进行的活动,是军事术语。二者截然不同。也有的认为,“侦查”是指公安、检察机关为破案所进行的一系列公开的调查,是一种刑事诉讼活动;而“侦察”则是指公安机关为侦破案件所进行的秘密调查。是公安机关的内部用语,二者的内容及用法都不相同。
"侦查'与"侦察',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容易混淆的词语。武汉私家侦探看到在一些法律文书中往往将其混同使用,究其原因,是由于对这两个词的含义未严格区别。
侦查,是一个法律用语,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其意有三;
第一、侦查只能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种权力。第二、侦查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搜集、保全、审查证据,确定犯罪事实和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以及所采取的必要的强制措施。第三、侦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侦察,则是通过秘密调查和各种技术手段所进行的特殊的专门工作。其对象、任务、内容都和'侦查"不同,它既包括国内侦察,也包括国外侦察:既有对普通刑事犯罪的侦察,也有对间谍分子的侦察;既包括公开手段的运用,也包括秘密手段的运用。侦察只能由被国家授予侦察权的侦察部门来进行。从事上述侦察活动的人员,称为侦察人员。
总之,对于'侦查'与'侦察',必须注意严格区别,不可因音同意近而相互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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