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女同事发生性关系被控强奸罪 法院判无罪
2016-07-27 21:51 | 来源: | 作者:

  崇州一卫生服务站的后勤人员杨荣与护士杜鹃平常关系暧昧,一次单位聚餐饮酒后回到单位宿舍,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对于这次性关系,杜鹃说自己是被强迫的,自己被强奸了;杨荣却说双方是自愿的。协调到次日凌晨,杜鹃报警,控告杨荣强奸自己。

  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崇州法院综合证据全面分析认为:杜鹃虽然饮酒,但自述头脑是清醒的,事后也能详细陈述案发过程,不存在“不知反抗”的情形;二人不存在职务上下级关系,且杜鹃称杨荣没对自己实施暴力和语言威胁,不存在“不敢反抗”的情形;案发时杜鹃具备求救、逃离的可能性,不能认定杜鹃在案发时存在“不能反抗”的情形。

  崇州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荣对杜鹃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杜鹃意志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崇州法院最近判决杨荣无罪。

  祸起酒后:

  女同事哭诉,被控强奸罪

  39岁的杨荣与杜鹃同在崇州市一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杨荣是卫生服务站后勤人员,杜鹃则是护士。杜鹃刚来上班,杨荣就对她表示好感。

  去年8月6日晚,二人与单位同事聚餐,都喝了酒。散场后,同事们返回单位,准备打麻将娱乐。杨荣去杜鹃的寝室叫杜下来打麻将。杜不想去,杨荣顺手将房间门反锁,与杜鹃发生了性关系。

  次日凌晨2时许,杜鹃报案,称自己被杨荣强奸,杨荣在寝室内被抓。

  杜鹃告诉办案民警,杨荣强行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整个过程她一直在呼叫,“我一直在反抗,但力气没有杨大,没能将他推开。”后来,同事敲门时,杨荣从寝室内厕所窗户翻窗离开现场。同事进来后,杜鹃向同事哭诉自己被强奸的遭遇。

  杜鹃还记得,此前杨荣曾对她动手动脚,但没有得逞。

  为此,崇州检察院认为,杨荣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多名证人:

  二人关系暧昧,动作亲密

  那么二人的关系究竟如何,是否如杜鹃所说的是强奸呢?多名证人证实,杨荣经常为杜鹃煲汤、买夜宵、煮早点,帮杜鹃带孩子,还看到过他俩在公共场所一起牵着手散步。

  同事王兴说,他们在打麻将时,他看到杜鹃给杨荣按摩肩膀,杨荣对杜鹃有亲密动作,二人经常会开一些比较过分的玩笑。

  对于二人的关系,杜鹃也承认,案发前他俩经常在微信上聊天说一些暧昧的话,有时候杨荣会用手摸她。

  事发后,杨荣的老乡李武从杭州过来处理他的事。李武听说,二人曾协商解决方案,杜鹃要价5万元,协议书也写好了,后来杜鹃去楼上打了一个电话,下来后就不同意了,涨到了10万,杨荣没有同意。

  最终,杨荣的家人给杜鹃转账6万元,杜鹃对杨荣予以谅解,并恳请办案机关对杨荣宽大处理。

  涉案男子:

  违背道德,但没有强奸

  “我和她都是有家室的人,前一段时间确实在追求她,双方关系暧昧,当晚确有与她发生性关系的意图,杜鹃当天也没有反抗。”杨荣在法庭上说,他的行为只是违背道德准则,并不构成强奸罪。

  辩护律师提出,他俩关系暧昧,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后,不排除杜鹃后悔而提出索赔,索赔不成继而控告杨荣强奸的合理怀疑,“事发后杜鹃通过多名同事与杨荣协商赔偿,在长达5个小时之后由于协商不成,杜鹃才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一名辩护律师指出,夏天穿衣较少,如果杜鹃反抗,自己或对方身上一定会留下伤痕,但双方身上没有任何伤痕,衣物也没有扯破现象。杜鹃要是呼叫,多名证人也可听见,但证人均表示没听到呼救声。

  法院判无罪:

  不存在不知、不能、不敢反抗情形

  崇州法院对证据分析认为,杨荣、杜鹃均承认案发时发生了性关系。杜鹃虽然饮酒,但自述头脑是清醒的,事后也能详细陈述案发过程,不存在“不知反抗”的情形。

  杨荣是卫生服务站后勤人员,杜鹃是护士,二人不存在职务上上下级关系。杜鹃陈述案发过程中杨荣没对自己实施暴力和语言威胁,不存在“不敢反抗”的情形。

  同时,杜鹃说她被杨荣压在身下,自己没有杨的力气大,没能将杨推开。但案发时间为晚上9时左右,地点为宿舍二楼房间,室外近距离有多名同事,杜鹃具备求救、逃离的可能性,不能认定杜鹃在案发时存在“不能反抗”的情形。

  崇州法院认为,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交的行为。该案证据不能证明杨荣对杜鹃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杜鹃意志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不能排除在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后,杜鹃控告杨荣强奸的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杨荣犯强奸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最终作出如上判决。(涉及隐私,文中人名系化名)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