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的村官萧裕超,在竞选村长失败后,怀恨竞争对手邓杰兴。为此他出资70万找人联系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邓杰兴,没成功后,他要求收钱的人兑现承诺。后来,收钱者找了一拨人,在萧裕超提供的“精准”信息的指引下,“铐”住了正欲回家的邓杰兴,押到了轿车上,将其捆绑后抛入顺德的河中致其死亡。今天上午,萧裕超及参与作案的另9人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在广州市中院开庭受审。庭审预计持续两天。
“杀招”接连失败
萧裕超今年51岁,是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人,本科文化程度。
起诉书指控,萧裕超与邓杰兴竞争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村长落选,而心存怨恨。自2012年9月开始,萧裕超共计出资人民币70万元找被告人张超明帮忙联系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邓杰兴,未果,继而对张超明多番埋怨,要求张超明兑现承诺。后萧裕超、张超明商议以找人以外省公安机关查案等方式拘禁、处置邓杰兴,萧裕超亦向张超明提供了邓杰兴及女友朱某某的具体信息。2014年9月初,张超明通过被告人罗志强,找到被告人郑展江,共同商议决定,由张超明出资人民币70万元,由郑展江找帮手,负责处置邓杰兴。
随后,张超明带郑展江、罗志强去到邓杰兴居住的广州市花都区保利城海德G栋的地下停车场,熟悉作案现场。郑展江回到广西后,将劫持邓杰兴的计划告知其女友被告人陈晓燕,陈晓燕答应帮忙;郑展江又通过被告人韦其湖,找到被告人郑锡桂、韦振增及同案人韦世远(另案处理)帮忙劫持邓杰兴。
2014年10月10号,郑展江、陈晓燕分别开着陈晓燕事先租来的别克GL8商务车、起亚小汽车从广西南宁市出发,在广西南宁市横县接上韦其湖、郑锡桂、韦振增及韦世远,携带辣椒水、手铐、刀、塑料胶纸等作案工具,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于当日20时许到达上述保利城附近,由韦振增将别克GL8商务车换上一副假车牌,再去到保利城G栋地下停车场守候。22时许,郑展江去到广州市花都区嘉尔登酒店向张超明要了两个红包(一个内装人民币3600元,一个内装人民币1380元),后因邓杰兴提前回家,劫持未果,遂由陈晓燕驾驶起亚小汽车搭乘上述被告人回到开平市等候,别克GL8商务车则留在停车场。
第二次劫持成功
起诉书称,2014年10月11日,郑展江、陈晓燕从租车公司将起亚小汽车换成威驰小汽车准备继续去花都区实施第二次劫持行动。出发前,郑锡桂及韦世远与郑展江因报酬问题发生矛盾,遂退出。韦其湖即在去花都区的途中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袁大厅、黎钊加入。
当日21时许,郑展江、韦其湖、韦振增、袁大厅、黎钊先去到广州市花都区保利城G栋地下停车场守候,陈晓燕则在小区门口看风、等候。22时许,萧裕超将邓杰兴离开村委会办公楼及所驾驶车辆的消息告知张超明,张超明又打电话通知郑展江做好准备,23时许,邓杰兴回到地下停车场停好车,走去电梯间时,埋伏在此的韦其湖即持辣椒水喷邓杰兴,袁大厅持刀上前威胁邓杰兴,韦振增用手铐反铐邓杰兴双手,后由黎钊协助,共同将邓杰兴拉入别克GL8商务车内,迅速离开现场。
在车上,韦其湖、黎钊等人用透明塑料胶胶纸捆绑邓杰兴的口、手、脚,防止其挣扎、喊叫。期间,郑展江返回停车场拿邓杰兴掉在地上的皮包,换由陈晓燕驾驶上述商务车。当别克GL8商务车行驶到高速路上时,郑展江赶上,与陈晓燕互换,陈晓燕则独自驾驶威驰小汽车返回开平市,郑展江驾驶别克GL8继续押送邓杰兴。
捆绑后抛入河中
当车行至广州市番禺区某地,袁大厅、黎钊先行下车离开。行驶途中,郑展江不断与张超明联系,随后与韦其湖、韦振增商议决定杀害邓杰兴。韦其湖用一件黑色长袖衬衣包裹邓杰兴头部后再用透明塑料胶纸捆绑严实,当车开到南二环高速路顺德辖区内一大桥上,郑展江、韦其湖、韦振增合力将邓杰兴抛入顺德区杏坛镇一河内。
随即,郑展江向张超明汇报上述处置结果,张超明则叫朋友在开平市某路口给了郑展江人民币4万元。上述账款由各被告人共同分用。
萧裕超得知邓杰兴被带走的消息后,即乘车从白云区赶到花都区保利城,核实上述事实。案发后,郑展江与罗志强一同去到广州,要求张超明支付剩余酬金,张超明因萧裕超未支付酬劳,因此避见郑展江等人,郑展江一直未能收取剩余酬金。
2014年10月14日,群众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北水堤围河段发现了被害人邓杰兴的尸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2014年10月30日,韦振增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5人涉故意杀人罪5人涉非法拘禁罪
检方认为,被告人张超明、郑展江、韦其湖、韦振增、罗志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萧裕超、陈晓燕、袁大厅、黎钊、郑锡桂非法拘禁他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还指出,被告人韦振增、郑锡桂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振增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截至记者发稿,42岁的第一被告人张超明在法庭上否认故意杀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非法拘禁,并作了诸多辩解。